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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大學重組校董會事
校友陸耀文提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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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大學重組校董會事
校友陸耀文提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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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編者按)為重組中大校董會而成立的大學校董會重組專責委員會,在5月8日發出中期報告書(中文版參見: http://www.cuhk.edu.hk/council-reorganization/ConsultationDocument(5-2009)_Chinese.pdf ),校友陸耀文(91年崇基化學)就此向該委員會提交意見書,現徵得陸校友同意,將其意見書全文轉載如下。

致:    香港中文大學
        大學校董會重組專責委員會

《大學校董會重組專責委員會中期報告書(草稿)》

      繼本人於3月24日向大學校董會重組專責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提交書面意見後,現再就委員會於5月8日發出上述中期報告書(草稿)(以下簡稱「諮詢文件」),對校董會的組成提出進一步意見,如下:

1.    本人大致同意委員會諮詢文件就縮減校董會組成的具體方向,並欣悉委員會同意並接納把學生和教職員納入校董會的意見。

2.    諮詢文件第16段提及《宋達能報告書》指出:「院校希望有更多校外成員以非學術界人士的身份參與大學校董會,獨立地向大學提供意見,他們所效忠的對象,並非政府及院校本身。」,然而委員會大幅度保留大學監督提定和校董會選任的校董人數,由原來合共12名減至合共8名,既不符合校董會改組後與原來人數的縮減比例,且與上述《宋達能報告書》指出校董會校外成員具有相當獨立性的原則,存在明顯矛盾。

3.    根據《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5條,大學監督指定由行政長官出任,因此監督既是大學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保留過重比例由監督委任的校董會成員,要說此等大學校董所作出的決定絲毫沒有來自政府的影響或干預,這是難以令人信服的。同樣道理,由校董會選任的大學校董,也同樣容易產生對委任源頭效忠的問題,若按委員會建議17-18名校外成員中,透過監督和校董會產生的校董已佔去8名之多,這樣只會嚴重削弱未來校董會校外成員的獨立性,並連帶使校董會在管治和獨立地監督大學管理層角色上的認受性大大降低。

4.    本人認為保留監督指定和校董會選任各2名校董,維持這兩組別校董成員在整體校外成員中,佔一個相對低的比例,經已是平衡現有做法的最大極限。

5.    諮詢文件第21段認同了書院制是中大的特色,委員會建議重組後的校董會裏,由崇基、新亞、聯合、逸夫四所設有書院校董會的成員書院各推一名校董,另五所新書院的院監會共同推一名校董(暫且稱為“4+1”方案),這個建議的後果,不單止從架構上,確立了成員書院之間存在大小等級之分,亦從制度上認同延續大小書院的參與和代表權利不均等的現象,這樣對新書院的長遠發展和校園和諧,帶來更多不利的後遺症。

6.    因此,本人認為本著書院之間的平等角色,每所新書院理有各自有其代表加入校董會,而因應現時情況,亦至少應在委員會建議之上,增加一名新書院代表(即為“4+2”方案),縮減書院間的地位差異,以後再按新書院的發展,將來考慮增加新書院在校董會內的席位。

7.    有關立法會議員在校董會內的人數,本人在上一份意見書中,表達大學作為一所公帑資助的高等院校,立法會議員擔任大學校董乃代表公眾監察大學的管治和管理,屬於公眾利益,因此即使校董會組成縮小,卻不宜將現時三名立法會議員選任校董削減至一名。在實際事務上,立法會根據《基本法》第73條,具有審核和批准公共開支的權力,對於大學而言,這是指每三年一度對大學整體開支的一筆過撥款,以及大學為適應「三三四」學制和未來15-20年校園發展計劃所需擴建的所有工程項目,均須通過立法會的審議和批准;此外,立法會的教育事務委員會亦不時討論與大學政策和發展相關的事務,而當大學有需要對《香港中文大學條例》提出修訂的時候,擔任大學校董的立法會議員亦可以根據《基本法》第74條,協助大學向立法會提交法案。

8.    因此,只保留一名立法會議員在校董會內,根本不足以應付中大與立法會在工作上必須的聯繫,更不可能有效地協助中大向全體立法會議員進行所需的解說或遊說工作,所以本人仍建議立法會議員在校董會內至少保持2名。

9.    就校友校董人數的問題,本人贊成減少從校友評議會選任的校董會成員人數,惟未來該名透過校友評議會選任的校董會成員,為兼顧促進校友廣泛參與的原則,因此再不適宜由校友評議會主席當然擔任,而是在校友評議會周年大會上,透過普及和公平的選舉產生,並且廢除現時校友評議會選舉校董會成員時,候選人必須是校友評議會常務委員身份的限制。

10.    對於委員會在諮詢文件第23段提及,有意見指希望設2名校友校董,一名透過校友評議會產生,另一名透過成員書院校友會推薦或經其他方法選任。本人認為,有更多校友在校董會內服務,必然對中大有利,因此若委員會也有感重組後的校董會可容納2名透過校友組別進入校董會的成員,本人極表贊同。惟校友評議會始終是根據《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9條成立的法定組織,對於該2席校董的產生辦法,理應透過校友評議會的章程和制度下,協商解決,但基本原則必須是在校友評議會周年大會上,透過普及和公平的選舉產生,並且廢除現時校友評議會選舉校董會成員時,候選人必須是校友評議會常務委員身份的限制。

11.    現時校董會的組成、委員會的建議、本人的建議,三者之間的比對,均見於本意見書的《附件》中。

12.    其中,委員會建議校董會改組後的校外人數17-18名,校內人數8名,合共25-26名;而本人建議的校外人數16名,校內人數8名,合共24名。本人建議校外與校內成員的比例,正是2:1,符合委員會諮詢文件第16-17段對此比例界定的原則。

13.    本人認為將改組後校董會人數設定為24名,稍低於委員會的目標人數25名,這樣有利於為未來的校董會提供了更加的彈性,讓未來的校董會在日後考慮實際需要增加校董人數時,可以有更大的空間。

14.    最後,本人感謝委員會全體成員,在改組校董會工作上的努力和付出,並且期望委員會繼續就職權範圍內,有關大學校董會重組後適宜的成員組織及委員會架構,校董會及其執行委員會的關係,以及應否成立Court等事宜,繼續一貫的開放態度,儘快提出可行的建議,並公開諮詢大學各持份者的意見。

15.    鑑於校董會經改組後,現時校董會執行委員會的組成也可能相應改變,因此本人認為委員會有需要說明包括未來校董會執行委員會如何組成,以及說明校董會執行委員會的具體職能和角色,因為整條現行《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中,尤其在規範校董會組成、權力和職責的《規程11》,並不存在任何對校董會執行委員會的提述。

 陸耀文,B.Sc.(Hons),MAPPM                   
(1991崇基.化學,校友評議會選任常務委員)   

2009年5月24日

《附 件》

現時中大校董會的組成及改組建議的比較

 

 

現時數目

專責委員會

建議

陸耀文建議

備註

校外成員

主 席

1名

1名

1名

 

司 庫

1名

1名

1名

 

書院校董/院監會成員

8名

5名

6名

見第5-6段

立法會議員

3名

1名

2名

見第7-8段

監督提定

6名

4名

2名

見第2-4段

校友評議會選任校董

3名

1-2名

2名

見第10段

校董會選任

6名

4名

2名

見第2-4段

終身校董

4名

 

合 共

32名

17-18名

16名

 

校內成員

校 長

1名

1名

1名

 

副校長

5名

1名

1名

 

書院院長

4名

1名

1名

 

學院院長/研究院院長

9名

1名

1名

 

書院院務會

4名

 

教務會成員

3名

 

教職員選任

2名

2名

 

學生選任

2名

2名

 

合 共

26名

8名

8名

 
 

總人數

58名

25-26名

2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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