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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政策判論掩蓋法理?
——評中大教學語言司法覆核判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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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政策判論掩蓋法理?
——評中大教學語言司法覆核判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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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耀洸

(網頁編者按)本文刊於2008年4月19日《明報‧世紀版》,評論有關中文大學教學語文的司法覆核,從法理角度對判辭提出疑問和批評。作者為中文大學校友、律師,現在香港教育學院任教。

鑑於《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的弁言(即序言)明言中大的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中大近年的英語化政策於是觸發司法覆核,中大學生李耀基以訴訟方式,尋求法庭宣告「中文為中大主要授課語言」具法律約束力,並要求推翻中大《雙語政策委員會報告書》。
高等法院張舉能法官在2 月9 日裁定中大勝訴,指出中大在法律上不必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中大可以自行選擇,惟作出選擇時仍需具智慧和負責任。
無疑,法官並非建議中大應以英文為主要授課語言,或非如此,便不能達至弁言所列的中大三大使命(判辭第92 段)。根據判決,即使中大創校時有中文授課的理想而現在決定放棄,也不屬違法,法庭不會出手干預。
其實中大是否違法極富爭議性,玆就其中要點,逐一討論。
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竟變成「可以為」中文
首先是對字義的理解,法庭認為條例中之「為」字不具規範性,而是「准許」、「授權」或「容許」的意思(判辭第75 段)。換言之,法庭將「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理解為「主要授課語言『可以』為中文」,法庭這種具有創意的理解,有何根據?
法庭指「為」字可用作描述或容許,具體意思要視乎脈絡而定,由於「為」字有不同解釋,即語意含混,故此法庭認為無助詮釋有關法例條文(即第8(a)條有關教務會的權力,判辭第65 段)。
問題在於從文字上看, 「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意思十分清晰,尤其法例的中文版只是翻譯,法例在1963 年通過的英文版原文是: 「the principal language of instruction shall be Chinese」。然而,法庭同樣認為當中的「shall be」可解作「可以是」, 於是「shall be」頓成「can be」或「may be」。出現如此奇特的理解,在於法庭從中大成立的背景作考慮。

從歷史看立法原意

武斷「須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不大可能
法官認為法律上規定中大須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十分奇怪,因那時中文仍未為香港的法定語文(中文在1974 年才成為法定語文)。假如法官的推論成立,則殖民地根本不會設立一所以中文授課的大學,但正如唐君毅所言,中大的創立是英國教育史上破天荒與史無前例的事。欠缺深入的歷史考察,主觀判斷約半個世紀前的事實,實有武斷之嫌。
憑《富爾敦報告書》推論語文政策必具彈性
其次,法官又憑1963 年富爾敦報告書(政府據此報告書成立中大)第64 段中的一句話,認為主要授課語言不必然是中文。《富爾敦報告書》指出,不可能事事預先計劃周詳,因中大要面對將來的種種需要。(判辭第73-74 段)
上述對歷史的「想當然」推論是危險的,也缺乏足夠證據支持。一來富爾敦報告書有關中大需面向未來,不能事事預先規劃周詳的說法,屬一般描述,沒有明指授課語言,據此推斷立法原意,實屬牽強。
法庭預設國際化應是英語化而非中文國際化
法官又指語言政策對於大學致力國際化和提升大學的地位,很重要,會影響大學的競爭力和人們對大學的觀感(地方大學?國際大學?),有能力使用最適當的授課語言,對於回應日益加劇的全球化,尤為重要(判辭第86 段)。這反映法官心目中的國際化和全球化,其實是英語化,這些主觀假設不期然影響了法理推論。

從現況詮釋法例含義

法官認為對法例的詮釋得與時並進,而中大條例早在1960 年代初制定,此後香港以至中國和全世界,均發生巨變,因此對同一條文的理解,在六十年代和今天可以迥異。法官指出幾點重大變化:其一,工程、法律和醫學院均主要以英文授課;其二,國際化政策導致更多外地生前來就讀,授課語言對國際化的實踐很重要;其三,中大以中西文化交流為使命,而香港作為國際城市,需有別於內地大學;其四,發展中國文化和融合中西方文化,中大需有能力以最大彈性來選擇授課語言,使之能最有利於中大的繼續成功和發展。(見判辭98-102 段)
上述的理解,其實是以現時狀況來詮釋法律條文,同樣將法庭的主觀設想,滲入到法理詮釋中,一再陷入語文政策孰優孰劣的辯論。對此,我有以下疑問。
中大轉軑竟成法律既定事實?
無疑,工程、法律和醫學院現時均主要以英語授課,但爭議所在,非個別學院或學科是否必須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本案的爭議點是整體而言,中大是否必須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再者,根據本身的使命,中大與其他大學所開辦的相關學院,也應有所不同。譬如中大醫學院的臨床實習著重中文,否則如何與病人有效溝通?因此中大的醫科生,須將專門的醫學名詞和知識,以深入淺出的日常語言向病人講解,此與六、七十年代醫生高高在上,鮮有向病人交代的情?明顯不同。又如中大的法學院,應與港大和城大的有所分別,譬如著重中文的訓練,配合近年中文在法律上日益廣泛的應用。但可惜,中大在這方面竟然比港大還要遜色,例如法律中文一科以中文系的老師任教,此科與法律關係不大,任教老師亦無法律訓練,這正反映中大遺忘須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的責任。
國際生必須以英語上課?
其次,收取更多外地學生後,是否必須以英語為主要授課語言,同樣涉及政策討論,巴黎、柏林、東京等大學也取錄為數不少的外國學生,但都以本國語言授課。為何中大增收外地生後,必須將中文由主要變為次要授課語言呢?何況中大的所謂外地生,絕大部分均是內地和澳門學生,來自歐美等西方國家的只是極少數,而這極少數中的大部分是交換生,只在中大修讀一年。
為了有別於內地大學而使用英文?
其三,法官認為,中文有別於內地同樣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的大學,這又涉及一些假設。首先,法官沒注意到,近年內地出現一窩蜂的英語化,以中文做學問的環境日差。其次,教資會資助的本地大學,除中大外均以英語為主要授課語言,從院校分工的角度,以至從全中國中文學術地位發展的角度,中大不是更有理由擇善固執嗎?何況內地以馬列毛思想為依歸,其對中國文化傳承的態度,與中大顯著不同,法庭何須擔心中大與內地大學類同起來?
語文規定出現在弁言因而較次要?
其四,法官指授課語言固然重要,但並非最重要,最重要的是完成更高的使命即中西文化交流。法庭在判辭第119段的總結指出,中大的目標和政策是弁言所說的三大使命(知識的保存、傳播、交流及增長;提供高水平課程;促進香港的民智與文化的發展,以提高經濟和社會福利)。法官這樣的理解,無端將中大的使命分為主要和次要,主要的是三大使命,次要的是授課語言(另參考判辭61 段)。但是,從弁言的文字看來,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以達致三大使命是不可分割且同等重要的,弁言(e)段原文為: 「現宣布香港中文大學(其主要授課語言為中文)須繼續——」,由此可見,中大不可不擇手段,而只能按弁言規定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來完成使命。語文不純然是工具,有其本身價值,以中文來融合東西方文化,不同於以英文來糅合,彼此的主體和立足點不同,融合的角度和手法自然迥異。所謂「最能有利於」中大的發展,究竟是以十年作考慮,還是以數十年或者百年作為參考點?從急功近利和教育商品化的角度,大抵會選擇英文,因為可能最快達標;又或者從爭逐全世界大學排名的遊戲出發,因而大力改用英文,但這是否符合中大的使命?
弁言所說中大的三大使命,其中之一是開啟民智,使用中文,不更順理成章嗎?九七年後,中文中學成為主流,中大繼續主要以中文授課,不是合乎時宜嗎?不是更易與中學語文政策接軌嗎?

法庭判決陷政策辯論

簡而言之,對中大條例的弁言在今天的含義,法官的理解有失客觀,且墮入政策討論範疇,而非純法理的考慮。筆者逐點質疑,以顯示法官如果運用相反的理據,會達致相反的結論。由此可見,司法覆核判辭基於法官的主觀設想,客觀的法理分析顯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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